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并逐步提高市急救中心设置急救站(点)的占比。
本市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明确急救站(点)设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保障急救站(点)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急救站(点)的配置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医院专科设置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师、护士;
(二)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急救医疗资源短缺的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镇(街)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未经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第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设置的急救站(点)不足的,可以根据急救站(点)设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急救网络医院设置急救站(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购买服务的内容、规模、资质要求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信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依法签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院前医疗急救不得采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运营。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确定急救网络医院;
(二)制定五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对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信用量化分类监管,建立严重失信单位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
(五)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对急救网络医院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管;
(七)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
(二)负责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建设;
(四)参与大型活动急救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急救网络医院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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