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组成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突出跨领域、多部门的政策统筹、协作配合、有效联动,明确工作规则和任务分工。
  5.国家层面重点围绕国家级短缺药品清单内品种,组织开展短缺药品及其原料药生产供应保障能力评估,研究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重大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跨省短缺问题;充分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快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推进药品采购统一编码的规范应用,统筹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以及国家、省两级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的建设。
  6.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相应会商联动机制,综合评估辖区内药品短缺信息和应对建议,统筹解决局部性短缺问题。重点强化省、地市、县三级监测,及时分析、处理、上报短缺信息,增强综合应对能力。
  (三)实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类精准施策。
  7.实施定点生产。综合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遴选定点生产品种,通过政府定价、价格谈判、市场撮合等多种方式确定统一采购价格,招标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直接挂网采购,保障区域合理供应。
  8.协调应急生产和进口。针对药品相关标准变化、认证改造等导致企业停产及临床需求突然增加等情况,协调有资质的企业应急生产或加快进口。支持相关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综合实力强、小品种药物批准文号较集中的企业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支持各方积极参与,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可持续稳定供应。
  9.加强供需对接、协商调剂。注重掌握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库存,推进临床需求侧与生产流通供给侧加强对接,及时发现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苗头,及时协商调剂短缺药品,避免供需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短缺。
  10.完善短缺药品储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筛选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含原料药),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收储资金,保障药品储备及时到位、高效调剂调用。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
  11.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的跟踪监测,综合研判苗头性问题和趋势,对涨价明显的药品及原料药生产流通企业密切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强化药品及原料药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和垄断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研究制定《短缺药品垄断性原料药价格行为指南》,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屡查屡犯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垄断案件相关经营者,依法制定禁止其从事医药行业的措施。严格执行药品采购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12.健全罕见病用药政策。研究建立我国常见罕见病用药数据库,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研发项目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研发创新,将符合条件、临床急需罕见病用药列入优先研发清单,完善和落实罕见病用药优先审评审批政策。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体制和制度优势,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协调机制建设,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协同、人人分享的短缺药品治理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信息交流和监测预警,强化综合协调和督导评估,及时报告督导评估结果,优先推动基本药物短缺品种清单、标识、价格、采购、配备使用等方面的统一政策,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领导责任,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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